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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火热出炉

来源:米乐直播安装下载    发布时间:2024-03-30 12:56:01

  过去的一年里,上海二中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以实际行动坚守初心,守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服务保障社会大局发展。

  为充分发挥案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我们用尽心思挑选的“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火热出炉,快来看看有哪些案例入选了吧!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甲法院立案受理后,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如发生纠纷应由乙法院管辖为由裁定本案移送乙法院审理。乙法院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报请上海二中院指定管辖。上海二中院以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不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为由,裁定本案由甲法院审理。甲法院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乙法院辖区为由,再次裁定将本案移送乙法院。乙法院再次报请指定管辖,上海二中院裁定本案由甲法院管辖。

  本案明确了指定管辖后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的审理思路,有助于推动管辖规则适用统一,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在某网络站点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时使用的银行卡可能因电信诈骗等“黑钱”的流入而被司法机关冻结,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无法买卖虚拟货币,出于牟利目的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交易虚拟货币,其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本案对被告人出于牟利的目的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惩处,有力打击了虚拟货币交易中产生的衍生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潘某某、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广告谎称所推销的商品具有全面抑制新冠病毒的作用,作虚假宣传。另外,二人还以“金砖国家生物医学组织”为幌,在签订、履行疫情防控物资购销合同过程中,采用有境外货源及采购渠道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最终,上海二中院认定潘某某、刘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

  本案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借防疫名义非法谋利行为的决心,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推进。

  王某因父亲病重向主管请假回老家,次日,因公司未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王某返沪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上海二中院认为,王某请假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最终,上海二中院维持了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一审判决。

  本案裁判明确劳动者有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而企业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方式应尊重公序良俗。本案裁判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3月5日,某技术公司经与员工邓某协商,指派其前往国外出差。根据防疫要求,邓某需在第三国隔离。公司遂为其准备了60个普通医用口罩,并购买了目的国和第三国的境外旅行救援保险。邓某称,到达第三国隔离期间,陆续有前往该国旅游的游客被确诊患新冠肺炎。邓某以缺少个人防护用品和意外保险为由申请离职并立即回国,直属领导表示同意但建议先完成境外工作,随后总经理拒绝邓某辞职。3月10日,邓某自行回国。次日,公司以其未履行出差工作职责为由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关系。最终,上海二中院认定本案系邓某辞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对邓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疫情下用工问题,明确了劳动者在接受指派前往异地工作,后因隔离地疫情发生又反悔,并就此与公司产生争议时的审理路径,对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全面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利具有示范意义。

  债权人要求被告詹某某、詹某、周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詹某某抗辩其为被冒名股东,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相关文件均非其本人所签。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詹某某投诉后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詹某某的股东登记信息。上海二中院认为,公司登记机关仅以申请登记文件非詹某某本人签名而作出的撤销该股东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仅对变更登记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否定当事人股东资格的效力,司法机关就当事人有没有股东资格应作实质审查。在上海二中院进行实质审查后仍认定詹某某为该公司股东进而判令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能否直接否定当事人股东资格、诉讼中是否还需就当事人的股东资格进行实质审查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与全面回应,有效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与引领性。

  7.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处项目位于某公路东侧,经批准使用部分市政及绿化用地。2016年6月13日,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认为公路改建工程确实对该公司项目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原则同意对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同时明确了补偿范围、补偿工作实施方式和资产金额来源,会后将《会议纪要》内容口头告知该公司。后因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公司起诉要求区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法定职责。上海二中院判决责令区政府于90日内依法履行《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对该公司实施补偿的职责。

  本案对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的可诉性、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依会议纪要主张行政机关履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2014年,许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许某以总价319万余元购买系争房屋。许某支付96万余元后未付余款。2015年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许某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40万余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许某却未履行。后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如许某不履行此次和解协议,将执行第一份和解协议,许某亦未履行。2020年,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许某按第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上海二中院审理后予以支持。许某不服提请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中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起诉主张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时的审查路径。本案裁判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有助于推进解决“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力。

  沈某某与杨某某为小学同班同学。一日,沈某某和杨某某在课间时玩闹,杨某某扶着沈某某的肩膀摇动时突然撤手,致沈某某脖子与桌角接触。当时沈某某未就医,下午仍参加了体育课,数日后经医院诊断为颈椎脱位,双方遂发生诉讼,沈某某要求杨某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若干费用。经司法鉴定,无法判断沈某某伤情与玩闹一事有因果关系。上海二中院最终判决不认定杨某某侵害沈某某健康权,但因杨某某侵犯沈某身体权,故判决其承担对应的检查费和交通费。

  本案裁判明确了未成年人在校玩闹发生碰撞引发医学检查费用负担争议的处理思路,并进一步阐述了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损害防止义务边界,释法说理详尽,有助于引导各方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某投资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将持有的某科技公司6%股权作价1266.92万元出让给实业公司等。后实业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了1266.92万元股权转让款,该款按上述协议约定用于充抵投资公司对科技公司的欠款。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郑某某认为该股权转让价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影响投资公司向其清偿到期债务,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投资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关于科技公司6%股权的转让行为,将实业公司6%股权登记至投资公司名下。该案一审、二审、再审后,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从立法目的出发,从债权人权益、债务人自治及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平衡保护视角进行了详尽论述,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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